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

江铃“越野车(陆风E32车型)”及“机动车辆”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由于涉及各自车型上市,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称路虎公司)和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江铃公司)相互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受到社会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后,两家公司的纷争暂告一段落。针对江铃公司拥有的第201330528226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人路虎公司和第二无效宣告请求人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设计师)先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以第一无效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为基础,合并作出第29146号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相对于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车辆展示的现有设计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第一无效请求案件即路虎公司请求宣告无效江铃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下称本案)存在判断难度,涉案专利与“揽胜极光”车辆的外观存在大量相同的设计,同时在车的侧面、前面和后面的诸多部件或细节之处又存在不同的设计。如何运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得出客观又有说服力的结论是本案的重点,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的运用是以判断主体角色和认知水平的正确定位为前提的,因此,判断主体及“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判断原则的具体落实和细化成为解决案件难点的金钥匙。

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对比判断要以“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以其在具体产品中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本案中,依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汽车设计中的先后、难易、现有设计中出现的概率、是否容易被关注、所占据的体量比例或面积大小等因素,得出结论,即二者的相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更有显著影响,而不同点属于局部细节设计,且多数区别特征是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中已经给出了设计手法,从而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小。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