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

潍坊知识产权律师刘跟鹏谈关于商标无效的情形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相关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注册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的,可以依法宣告无效:比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等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不过,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过,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同“红十字”等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及其他特点的标志等等。

  第二种情况: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具体包括两种情形。即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第三种情况: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是指《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以及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潍坊刘跟鹏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